近日,备受业内关注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正式公开挂网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至2011年9月5日。这意味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政策将切实有力地推行下去。
该文件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分6章共57条,对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但文件不对各级别医院使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和品规作具体限制。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将交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文件还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
此外,办法强调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的同时,也对医生处方资格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文件还指出,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应全国和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而医疗机构也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生物谷 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