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气严重污染期间拟强制停驶部分机动车
连日出现的雾霾天,今后有望减少。市法制办昨日公布《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大气污染期间,本市将根据车辆状况,拟在一定区域内采取机动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关键词:强制停驶停产 不依令停产最高罚50万
PM2.5的产生有三大“元凶”,一是工业上燃煤企业排放废气,二是建筑或道路施工、城市扬尘,三是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对以上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条例明确,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排污单位不执行停产、部分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违反条例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机动车,将由公安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关键词:机动车排污 停车超3分钟应主动熄火
条例倡导泊车熄火,提出在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园等周边地区停车超过3分钟时,驾驶者应当主动熄灭汽车发动机。条例明确,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而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而车辆连续行驶超过200公里的,处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多次违反本条例同一规定的,相关部门可在上一次罚款金额上加倍处罚,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追究刑责。
关键词:防治扬尘 超四级风停止拆除工程
条例对“防治扬尘污染”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粉状物料堆放处、工地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装置。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本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在五环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已建成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停、搬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禁止行为 居民楼禁止新建干洗店
条例明确提出5类禁止的行为,包括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沥青,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等。其中,违反前三项最高罚5000元,违反第四项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此外,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违反该规定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污应缴排污费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处20万元以下罚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本市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单位通过关停、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减少的排放量,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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