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救护车非紧急情况不得闪灯鸣笛
从下月1日起,北京市的院前急救车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闪灯鸣笛”,也不享有道路优先权,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理。今后,急救车将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的标准进行配备,以便做到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对伤者进行救助。
每3万人配置1辆急救车
昨日,市卫生局、交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对本市救护车的用途、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救护车为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今后,本市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院前急救用车配置应当综合考虑本市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用车。此外,市级院前急救服务机构可以配置1至2辆应急指挥车,2辆应急保障型救护车。办法同时规定,院前急救用车仅限院前急救服务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日常院前急救服务、转运伤病人员、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
救护车不得出借挪作他用
今后,本市将对救护车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用途分为以下4种类型: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配置救护车,应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
非紧急情况不享道路优先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急救用车违规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优先给予通行。
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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