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法院昨日发布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因在暑假儿童多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猥亵儿童案多集中在夏季,而其中受害最为严重的为8-9岁年龄段儿童,占受害人数的71.4%。
熟人作案居多放学时间高发
记者了解到,以越秀区法院为例,该院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几乎没有受理过猥亵儿童案,近三年此类案件开始激增。从受理的相关案件来看,受害儿童年龄最小为4岁,最大为13岁,其中以8-9岁这一年龄区间的儿童居多,占据受害人人数的71.4%。而受害儿童中以女童居多,仅一宗案件为男童。
据经办法官分析,猥亵儿童案中以熟人作案居多。被告人与受害儿童之间多数是熟人关系,有邻居、老师等人。在受理的案件中,1宗是培训老师,2宗是邻居,1宗是工友,1宗是资助受害儿童读书的好心人。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猥亵儿童的被告人作案手法并不复杂,一般多是利用玩游戏、买零食、买书籍等借口哄骗受害儿童去人少处进行猥亵,如被告人家中、工厂仓库等地,事后威逼利诱,不准受害儿童告知他人。
另外,案发时间也相对集中。案发时间多为5、6月份夏季,13时-15时的放学路上。法官分析,这可能因为此时受害儿童穿衣较单薄,父母看管儿童戒心较弱,警惕性低。
作案时间短伤害却或长达几十年
越秀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夏伟明表示,嫌犯实施犯罪一般也只是对下体进行抠摸,持续的时间也就十多秒,对孩子身体的伤害并不是很大,但心理的伤害是难以预计的。虽然行为只持续了10秒,但可能她们今后对保安甚至对男性都会有恐惧感,这些后患,可能会在10年20年以后反映出来。夏法官提醒家长,由于多数儿童猥亵案发生在公共场合,所以家长要多加防范,亲自照管孩子,如发生意外,及时报警。
其实,猥亵儿童这是一种心理病,相对其他犯罪来说,这种心理上的矫治,反而难度更大。因此,在庭审中,法官也不断在调试、修正他们的行为和心理,希望能通过普法及心理暗示等,让他们明白,这是一种羞耻、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增强对自己的控制。
猥亵案例
案例一:2010年6月的一天,11时55分左右,被害儿童小明(化名,男,8岁)去越秀区光塔路的邻居家玩。邻家“大哥哥”(1974年生)把他叫到房间内,把手机递给小明,让其趴在床上玩游戏。然后“大哥哥”脱掉小明的短裤猥亵了小明。小明耐不住疼痛大哭起来,“大哥哥”看见小明在哭,马上哄他说:不要哭,不要哭,并将他抱进冲凉房内为其洗澡,然后送其回到家中。小明回到家后大哭不止,其奶奶在检查小明的身体时,发现小明的内裤上有血迹,反复追问下,小明断断续续告诉奶奶中午发生的事情。小明的家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将邻家“大哥哥”抓获归案。经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案例二:2011年9月,19时55分左右,在越秀区环市西路某饭店的厨房门口,被告人阿龙(化名,1991年生)看见有一个小女孩(4岁)在独自玩耍,便上前和小女孩说:“等一下给一杯可乐给你喝,你跟我去后面拿好不好?”小女孩跟着阿龙去了饭店的厕所,被阿龙趁机猥亵。晚上小女孩的妈妈帮其洗澡时,小女孩指着下面说疼,其妈妈发现小女孩的下身红肿,便迅速报警。经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观点擂台
预防儿童性侵培训老师有无必要
正方:法官
提示性的教育有必要
以教师职业为例,老师的文化层次都不差,但法律专业知识不见得充分。实践中也有老师对儿童进行猥亵的案例,造成对小孩的影响非常大的,对学校的老师的评价很负面。虽然这只是极个别现象,但由于难以辨别,进行相关提示性的教育,还是很有必要。
反方:部分教师
道德表现靠个人自律
从教多年的林老师认为,道德表现还是以个人自律为主,“老师关键还是要把书教好”。天河某省一级小学陈老师认为,学校组织的教师培训主要还是集中在教学方面的,从来没有接触过儿童性侵犯方面的培训,同时表示,大多数的教师不会发生此类行为,因此也不需要相关内容的培训。
记者眼
学生性教育急需完善
记者发现,即便是在广州市教育局公布的《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也没有就儿童性侵害方面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仅在“遵纪守法、文明有礼”中规定:“师生之间应互相尊重、爱护,但不能建立暖昧的不正常关系,教师不能与异性学生单独外出活动。”而且,即便是这条规定也没有指出,发生了“暧昧的不正常关系”后,教师相应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条并不是针对儿童性侵犯的规定,还是以防止学生早恋为主。”有业内人士就表示,现在中小学的性教育重点还是在“学生”,而非“老师”。“目前来看,我们学生的性教育都还不是很跟得上形势的发展,更加不要说针对老师的教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