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个品牌、84种食品碗杯等纸质包装产品经检测后发现,部分产品的纸质外包装使用再生纸或废纸,并含有我国食品用纸明确规定不应含有的荧光性物质。这是39健康网编辑从国际食品包装协会所获得的消息。
据该协会的负责人透露,在协会披露了该检测结果后,部分企业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发表声明称,方便面容器的内层纸碗足以确保食品安全。“从环保的观点看,再生纸如果能够做到不残留或不迁移出有害物质,也可以循环再利用并应用于食品包装。但情况真的如此吗?企业能做到吗?”该负责人诘问道。
纸杯内外用纸双重结构≠双重标准
据了解,我国目前对于与食品接触的纸质、塑料容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即要求列入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但在颁发生产许可证前,需要对生产工厂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测。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纸制品篇)》中,明确要求食品用纸包装材料、容器等制品“外包装应采用食品用纸或塑料等制品,保证产品不受污染。”即不但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层用纸要符合食品用纸要求,而且制品的外包装也要符合食品级要求。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对双层纸碗外层纸质的要求,但是参考我国对于获证条件的法规要求,纸碗外层使用非食品级纸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很多消费者有吃碗面喝汤的习惯,面碗外层与人的手部和嘴接触,很难保证有害物质不会侵害消费者健康。”协会负责人说道。
食品纸包装或使用荧光增白剂
事实上,我国对于纸杯纸碗使用材料早有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纸杯》GB/ T 27590-2011、《纸碗》GB/T 27591-2011国家推荐性标准,对于适用范围及原辅材料选用更是提出了明确要求。《纸碗》GB/T 27591-2011和《纸杯》GB/ T 27590-2011中明确规定“不应使用回收原材料”。
对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也有明确标准规定,“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荧光增白剂不在列表范围内,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另外,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6月发布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也有明确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荧光增白剂”。
纸杯、纸碗使用的原纸执行国家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 11680-1989,对于荧光性物质要求为“254nm及365nm”为合格。《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78-2003中荧光检查“从试样中随机取5张100cm2的纸样,置于波长365nm和254nm紫外灯下检查,任何一张纸样中最大荧光面积不得大于5cm2”。
据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对某品牌的方便面外包装及内包装纸的测试结果显示,纸杯最外层的印刷纸经波长365nm的紫外灯照射,显出极亮的亮蓝色(即可能添加了荧光增白剂,或者回收废纸中残留有荧光性物质)。而另一个针对内外包装材料污染度的测试结果则显示,内层与食品接触面的树脂与外层的物质,经过长期的叠加摞在一起放置后,内层食品包装级别的材料出现蒸发残渣指标超标现象,这说明产品相互接触中存在相互污染。
不少企业不明食品包装新标准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8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定义修改为“用于直接包装食品的纸张,或供诸如涂布、浸渍和其他材料(铝、塑料等)复合等进一步加工用的纸张。”也就是说,不论是纸本身,还是纸与纸、塑料、铝等复合,纸都应符合食品包装级要求,不得使用回收纸。对于感官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色泽正常,无异嗅、无异物”,食品级原纸感官检测合格,但废纸会出现异味,还有可能掺杂异物。
而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在经过多次调查后发现,不少企业不清楚新标准已经实施,对于外层使用非食品级纸张,更是认为理所应当。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用纸包装的标准虽然不少,但依然存在重要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的现象。现有标准之间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尤其是双层结构制品的标准执行问题。
据悉,卫生部将全面启动对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系统清理工作,清理后的标准或将缩减一半。建议在标准清理工作中,将现有双层结构产品的执行标准以及生产双层制品的原辅材料明确规定,或将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纸杯》GB/ T 27590-2011、《纸碗》GB/T 27591-2011上升为强制性,进而规范企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