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的现状
残疾人代步车的现状主要症结是管理上的缺位。相关的部门说管都可以管、应该管,可操作中又似管而非管,具体怎么管往往是各打各的锣。这里的“锣”既指各不同属地各自敲,缺乏一个可作为各地有关规定的共同依据的管理条文,也指同一属地各部门之间的缺少协调,有时一些整治行动与实际脱节,难以始终。
(2)残疾人代步车地城市道路交通中的定位
如对残疾人电动代步车涉及的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直到现下尚未有全国统一的明确规范,不少地方还沿用十几二十年前的老规定:残疾人电动代步车应行驶非电动车道,时速不超过15KM。可出台此类规定的当时残疾人电动代步车多为电瓶车,汽油发动机的甚少,且功率小,一般市民还多为自行车代步,汽车也较少。如今小车已在一些城市普遍化,与当年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何况有些城市一再打压非电动车道,有的干脆还取消了。这样的状况下还一成不变地沿袭过去对残疾人电动代步车的交通管理条例,岂不如同隔靴搔痒?制定规则的人若亲身尝试一下就会发现,以时速20KM左右在非电动车道上行驶会是怎么一种情况,以电动车和非电动的自行车同场竞速,那争先恐后又左右顾忌的状态,不仅无从协调两类车速,更增加了路面的混乱。
(3)残疾人代步车的管理
残疾人电动代步车的管理各地不尽相同,有的需登记上牌领取证照后上路,也有的无需任何手续即可自行上路。但无论是否上牌入户,都属地方“粮票”,也就是说并不是全国一致的管理办法,即使在有些地方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有所标明,也多是较为笼统、简略。残疾人电动代步车纳入规范条例是大势所趋,没有证照不利于电动车的常规管理,而且在发生交通违规、事故、纠纷时,增加了处理的难度,也不利于防盗。至于在具体操作上,不妨进行更多探讨。如有的地方由残联等牵头协助,通过积极发挥专门协会或代步车联谊组织的作用,达到在交流互助中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管理的目的。广州市在2001年出台了残疾人电动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对车的技术指标和外观大小,该办法也做了相应规定。这为其它地方实行规范管理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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