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该不该继续追究
对于该案件下一步该怎样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监管部门对小张无证经营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事实认定准确,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对小张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比较适当,但由于小张没有承担行政处罚的能力,更不具备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继而停止经营退出“格子铺”,其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的纠正下已经停止,也就是说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或者隐患已经消除,此案件不宜再继续进行,应当予以撤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格子铺”中,店主将店铺划分为多个“格子”对外进行租赁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经营证照,各个“格主”是经营商品的主体,也需要办理相关的经营证照;“格子铺”中聘请的工作人员隶属于店主管理,主要负责各个“格主”所经营商品的销售;店主在将“格子”租赁给“格主”经营时,应当按照《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书面合同,监督“格主”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格主”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店主没有尽到其监督义务,明知道小张没有办理任何证照,仍允许小张在店铺中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同时,店主聘请的员工还全部履行帮助小张销售医疗器械的职责,因此,店主和“格主”小张都参与了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小张退出“格子铺”,“格子铺”店主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