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性暴力,主要是指家庭内性虐待。
“性暴力”一般作为社会学或犯罪学意义的名词,而非刑法学意义的名词。
1993年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该宣言“对妇女的暴力”作出定义:
第一条:“对妇女的暴力”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第二条:“对妇女的暴力”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它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换句话说,政府因为自身行为,或是未能采取某种行为而导致了暴力,都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