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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用辅料检验合格方可入药
发布时间:2014-02-06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本报讯(记者张然)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药用辅料必须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药品。

  药用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责任人,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药品生产所用的辅料严格把关,并对供应商进行审计。购入的药用辅料必须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药品。《征求意见稿》强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处方工艺生产药品,若发生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并履行变更手续。

  《征求意见稿》将药用辅料参照原料药进行管理,加大了监管力度:

  一是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提高生产企业准入门槛;

  二是根据风险程度对辅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辅料及生产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三是要求新药用辅料必须与药物制剂关联审评,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辅料的检验审计责任,进一步严格了药品所用药用辅料的固定来源和技术要求;

  四是将提高和完善药用辅料标准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有利于药品制剂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