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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给付标准将修订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41        返回列表


 本报讯(记者傅洋)施行15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给付标准将修订。保监会昨天发布通知,要求今后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残疾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给付表》)。随着近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先后发布,《残疾给付表》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专门项目组,完成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发布。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