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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镉污染事件13人领刑 责任企业被罚百万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55        返回列表


 原标题 [广西镉污染事件13人领刑]

  据新华社电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大化县法院7月16日对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11名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一天,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也对2名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

  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金河公司冶化厂厂长覃乃义污染环境罪

  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 污染环境罪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环境管理部原经理罗传兴污染环境罪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负责人曾宜、李四军、毛污染环境罪文明、高景礼、潘国强、杨远、覃里

  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河池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曾觉发环境监管失职有期徒刑4年6罪和受贿罪个月

  柳州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管失有期徒刑3年6大队长蓝群峰、副大队长韦毅职罪受贿罪个月